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下简称“新政策”),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进行调整、明确,此次政策调整是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下简称“旧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为了让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及一些有更为清晰的理解,广州地税工作人员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一解读。
调整:个人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免个税
新政策相较旧政策,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同时注意,个人持股1个月(含)以内、1个月以上至1年(含)以内的,仍按旧政策中的规定执行,税负不变。也就是说,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税负分别为20%、10%。
操作: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怎样计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新政策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旧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政策同时明确,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2015年9月8日(含)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释疑: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按新政执行
新政策中指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对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延伸:何为持股期限
根据旧政策中的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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